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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独立”的理由:
2、行政权是一种管理权,司法权是一种裁判权。要准确判断,不能被法律、违法因素、外界强制或从众之外的因素干扰。
3、司法机关应当独立地依靠法官个人的内在信念以及作为形成这种信念的前提的理性、经验、知识和道德伦理标准来对案件作出判决。
4、没有司法独立,法治就形同虚设,没有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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